□劉俊海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聞觀點以及白皮書和地方人民法院保護消費者的司法實踐都旗幟鮮明地體現了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現代司法理念,體現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並重、更加註重實質平等的現代司法理念,體現了公平與效率並舉、更加追求公平的核心價值觀,體現了規範與發展並重、更加註重規範的科學發展觀,體現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兼顧、更加註重契約正義的現代契約精神,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與深遠的歷史意義。
  遺憾的是,個別企業與行業協會一葉障目,僅看到了形式上的契約自由,而淡忘了實質上的契約自由;僅看到了經營者單邊的契約自由,忽視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雙邊契約自由。他們只見效率,不見公平。他們只見經營者的單邊效率,而忽視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雙邊效率。他們痴迷於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形式平等,而忽視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實質平等。他們青睞於行業單贏獨享的畸形盈利模式,而不樂見消費者與經營者多贏共享、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盈利模式與消費模式。
  真正的契約精神不僅要關註形式上的契約自由,更註重實質上的契約自由;不僅要關註商家的單邊契約自由,還要關註消費者一側的契約自由,追求商家與消費者的雙邊理性自由;不僅強調保障契約自由的行使,更關註契約正義的實現。如果說自由是契約之基礎,正義就是契約之靈魂。僅僅滿足形式自由與單邊自由的要求,而欠缺實質自由、雙邊自由和正義元素的契約,猶如強者為弱者打造的鍍金枷鎖。在消費活動開始後,霸王條款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似乎獲得了消費者的確認。問題在於,當商家把自己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塞到消費者手裡要消費者簽字畫押或張貼在經營場所讓消費者被動接受時,消費者擬定合同條款的權利及其與商家對等談判的自由已被剝奪殆盡,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會毫無懸念地淪為商家自我賦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手段。
  實踐證明,徒有自由外觀而缺乏正義元素的霸王條款即使獲得嚴守,也只會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使商家獲得不當利益,最終阻礙商家的可持續發展,甚至誘發全行業的誠信株連後果。可見,霸王條款是商家與消費者雙輸的潛規則。在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規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獨自律的當下,片面強調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約自由,只會滋生更多的霸王條款。
  那麼,我們究竟需要什麼樣的契約精神呢?筆者認為,我們需要弘揚的契約精神應當包括三大元素: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與契約嚴守。其中,契約自由充分尊重契約雙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勵市場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既反對商人強買強賣,也反對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微觀活動。契約正義強調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旨在鼓勵等價交易與公平交易,弘揚平等互利精神,約束強勢市場主體恃強凌弱的行為。契約嚴守強調合同的有效性與神聖性,強調生效的合同等於有效法律,鼓勵當事人誠信履約,反對當事人違約失信。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沒有貴賤之別。三者既相互區別,又不可或缺、相輔相成。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無不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同時,弘揚契約正義精神,註重追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實質公平與實質地位平等。遺憾的是,我國目前某些市場領域患上了對形式契約自由、尤其是商家單邊契約自由的痴迷症與過度依賴症,公然放縱形式契約自由與商家單邊契約自由肆無忌憚地侵蝕實質契約自由、雙邊契約自由及契約正義的核心價值觀。
  繩鋸木斷,水滴石穿。為匡扶契約正義、實現實質平等,合理提升廣大消費者在締約活動中的話語權、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確保商家與消費者建立包容妥協、多贏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約關係,消費者友好型的人民法院還應一步升級改版,全面提速。無論是公益訴訟制度的激活,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的適用,還是隱私權的保護,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落地生根,都值得廣大消費者的熱切期待,都離不開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這就是消費者自主選擇與放心消費、企業誠信經營與公平競爭的中國夢!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
  (原標題:司法解釋體現現代司法理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jggnhclp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